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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唐宇峰与孙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峰,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32号申请人唐宇峰,男,1978年8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孙波,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申请人唐宇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波名下价值1824734元的财产。申请人唐宇峰以其名下的位于XXX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宇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波名下价值一百八十二万四千七百三十四元的财产。申请人唐宇峰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杨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