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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海军与何海燕、何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军,何海燕,何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2369号原告:肖海军,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何海燕,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何志坚,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肖海军诉被告何海燕、何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海燕、何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何海燕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3400元,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原告依约将所有借款交付给被告何海燕,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3日,逾期归还视为违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并由被告何志坚担保。事后,被告何海燕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支付过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何海燕仍未归还借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何海燕归还借款本金73400元;2、被告何海燕支付利息(以734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5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何志坚承担连带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被告何海燕、何志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借款事实。被告何海燕、何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在被告何海燕、何志坚没有答辩也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推翻原告所举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确认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将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3月30日,被告何海燕、何志坚与原告签订了《借条》,约定被告何海燕向原告借款73400元,何志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借款定于2015年5月3日还清,逾期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按借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其余内容详见该《借条》)。原告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借款本金为734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高于法定标准(年利率24%),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给原告的情况下,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以73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志坚作为该连带保证人,应当就被告何海燕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海燕、何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73400元及利息(以73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5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肖海军;二、被告何志坚对被告何海燕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海燕、何志坚负担1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志明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人民陪审员  麦翔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