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16号罪犯高源,曾用名高根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米脂县印斗镇陈家岔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子长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高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为共同主犯。刑期执行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高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