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英珍与张云鹏、陈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珍,张云鹏,陈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张英珍,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云鹏,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明珍,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珍与被执行人张云鹏、陈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