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复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霏霏、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霏霏,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复6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霏霏,女,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唐武斌,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红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治,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红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治,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赵霏霏、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刘建胜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