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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秀岭、赵学栋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秀岭,赵学栋,赵秀杰,赵秀昌,肖红洲,赵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458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秀岭,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赵学栋,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赵秀杰,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赵秀昌,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肖红洲,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赵秀良,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秀岭、赵学栋、赵秀杰、赵秀昌、肖红洲、赵秀良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5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