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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783号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华坤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坤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783号之一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大塘园A区4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050966-3。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兵,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坤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霞石村工业区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5071281-5。法定代表人:占昌军。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坤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坤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8元、保全费1159元,合共2587元,由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