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潘某,高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尹某,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利息从2014年12月13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720元、诉讼保全费6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某、高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账户中全部存款,划拨后继续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账户中全部存款,划拨后继续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