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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许明与马林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马林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许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咏中,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娜,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许明与被告马林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原告许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计1177元,由原告许明负担。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刘松伶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