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陈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谢志坚,局长。被执行人陈明红,男,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明红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