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段照华与霍朝霞、河南朝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照华,霍朝霞,河南朝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段照华,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中原银行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高新园。委托代理人曹慧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朝霞,女,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法定代表人,住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委托代理人朱志刚,男,现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朝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任固镇。申请执行人段照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朝霞、河南朝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