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5480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赫,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家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赫、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发现被告长期嗜酒且酒后肆意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长期生活在父母家中,与被告已分居多年。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仍然很好,原告提出离婚是突然性的,被告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6年8月22日,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结合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状况、有无子女、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并生有一子,婚姻理应美满幸福,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进一步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宽容,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