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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4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宇,曾用名:韦小共,男,1978年7月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柳江县基隆综合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4日由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刑诉(2016)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韦某春宇租赁覃某内放置八台可同时供11人独立进行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2016年2月3日该电子游戏室被公安人员查获。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韦某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该电子室因设置赌博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6年2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电子游戏室时,抓获参赌人员罗某等八人,并处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捕鱼机、赌马机、扑克机、水果机、捕鸟机等物证、证人韦某3、韦某2、何某、温某、梁某、刘某1、覃某,4、罗某、刘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韦某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宇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他人房屋开设具有赌博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捕鱼机二台、赌马机二台、扑克机二台、水果机一台、捕鸟机一台依法收缴,由扣押单位柳江县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朝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