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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422幢3单元2011室。被执行人张文昌,男,1967年4月19号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汇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昌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文昌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19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黄 浩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