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月云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月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25号罪犯苏月云,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集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月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被告人苏月云等四名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5706元,扣除被告人陈志谅已支付的人民币五万元,余款人民币1215706元。宣判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0)集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中对上诉人苏月云的量刑部分及第七项民事部分,以苏月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78665.91元,其中苏月云承担28%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58026.45元,并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责任,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41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月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苏月云上一次减刑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本院认为,罪犯苏月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苏月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月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