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亚玲申请执行陶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亚玲,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45号申请人陆亚玲,女,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陶芳,女,住开远市。申请人陆亚玲申请执行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5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多,其其他财产和工资均被本院另案执行和强制扣划,现无履行能力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执2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