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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朱浩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朱浩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619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负责人:钱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浩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朱浩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4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23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顾凌燕人民陪审员  蔡 勇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