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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维与武桂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武桂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3245号原告:李维,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武桂凤,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李维与被告武桂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