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必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必英,李华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560号原告曹必英,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李华波,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必英诉被告李华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必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必英负担。审判员 徐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