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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邓付华与被告龙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付华,龙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622号原告邓付华。被告龙乐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付华与被告龙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邓付华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邓付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付华撤回对被告龙乐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付华负担。审 判 长  曾慧红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 费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