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柴洪锋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洪锋,孙秀美,尹延军,尹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41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农商银行),地址禹城市。被申请人柴洪锋,男,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孙秀美,女,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尹延军,男,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尹成义,男,住禹城市。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5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柴洪峰、孙秀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鲁禹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现因申请人禹城农商银行未在法律规行时间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柴洪峰、孙秀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鲁禹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荣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