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昆山富奕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富奕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1415号9号房。法定代表人:夏小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富奕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朱家湾路8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黄碧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锦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富奕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奕特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锦泰公司上诉称,富奕特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其已于2015年7月与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承接其后续公司业务,故本案应由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应移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管辖,故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富奕特公司在本案的诉请为合锦泰公司支付其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故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亨利旺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被告仅是合锦泰公司,至于合作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等事实问题,需在于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并非管辖程序审查范围。合锦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蕾审 判 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