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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3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爽与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3378号原告:李爽,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润千,1953年6月1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原告李爽与被告黑龙���省世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爽、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润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爽诉称,原告李爽于2014年11月22日从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黑龙江省安达市玉丰粮库54*150米第第二栋新建厂房委托给原告李爽施工队承包施工。合同工期60天,由于要求进度,公司项目经理要求提前进场干土建基础,所产生的费用如实报销,原告工程队提前进场产生人工、倒料、焊接、振捣等费用13,800.00元,具备安装条件,原告施工队40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完成了第一栋和第二栋新建厂房的如下安装。第一栋完成主、次档粮结构安装(按合同计算)310吨×550.00元/吨=170,500.00元,墙面板:3600m2×18.00元/M=64,800.00元(780横挂板)。层面板8500M×13.50元/M=114,750.00元。挡粮网3000M×6.00元/M=18,000.00元。由于6个档粮门没发料去掉用工量14,000.00元。第二栋完成主、次档粮结构安装(按合同计算)205吨×550元/吨=112,750.00元。墙面板(内墙板):3600M×8.00元/M=28,800.00元(整体18.00元内墙按8.00元计算)。屋面板:56.7米X96米=5443MX13.50元/M=73,480.00元。由于世恒公司和建设单位玉丰粮库产生矛盾,不给发料,导致完成如上安装,责任全在公司。另外还有应有公司承担的费用6,320.00元。·以上合计安装款:589,200.00元,以上共计通过项目经理徐红华打款322,500.00元,公司财务打款30,000.00元合计打款352,500.00元。留取两库质保金25,000.00元。工人保险费34,027.00元,经公司章中签字同喜转拨工人工资34,500.00元。总安装款扣除以上各项:。如今,安达市李宏伟玉峰粮库第一栋和第二栋厂房已由建设方另找安装队于2015年11月份竣工。原告的安装队到现在还没有决算,每次去找都找各种理由推托,现要求被告给付安装费143,173.00元及利息12,000.00元。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方不承认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没有公司盖章,没有签字。但承认原告干活了,不存在合同。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你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爽所带领的施工队与黑龙江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为李宏伟玉丰粮库54×150(第一栋)新建城防的施工合同的事实。证据3,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所带领的施工队与被告于2014年12月7日签订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李爽所带领的施工队���被告于2014年12月7日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的事实。证据4,施工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施工队在被告处施工干活的事实。证据5,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原告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3月9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付款352,050.00元。证据6,被告公司主管张建平的签字的决算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协议工程施工款决算的事实。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5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有异议,认为此合同是复印件,没有被告公司签字,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及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承包的工地干活,但不能证明原告完成工程量。证据6有异议,结算单上面的原告书写的,公司主管张建平也签字了,但结算单体现不出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43,175.00元(168,173.00元减去质保金25,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决算单,不能证明双方已对该工程进行了决算,欠原告工程款143,175.00元。本院认定如下事实014年11月22日在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黑龙江省安达市玉丰粮库54×150米第二栋新建厂房委托给原告李爽施工队承包施工。原告部分工程完成后,双方未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和结算。本院认为,原告李爽在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安达市玉峰粮库第一栋和第二栋厂房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对已完成工程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本院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不应由本院处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爽的诉讼请求。��件受理费3,40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判长  何东杰审判员  于 杰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