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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于继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于继锋,隋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于继锋,男,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隋晓艳,女,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于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95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林以与被执行人于继锋、隋晓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95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