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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富强黄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强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富强黄某(绰号“富仔”),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钩机修理工,住乐昌市。2016年7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7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依法逮捕。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富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富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富强黄某在其位于乐昌市大木丘村委会黄桥头组***16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张某1、张某2、唐某(未成年人)等人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富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手机号码机主的情况说明,证人黄某、张某1、张某2、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富强黄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富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包括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富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