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某2,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