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太旺与赵社祥、赵双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太旺,赵社祥,赵双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007号原告:胡太旺,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社祥,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赵双粉,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胡太旺与被告赵社祥、赵双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社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社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太旺撤回对被告赵社祥的起诉。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