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大海与肖永庆、李小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海,肖永庆,李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426号申请人:王大海。被申请人:肖永庆。被申请人:李小玲。申请人王大海诉被申请人肖永庆、李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