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何双与吕明毅、司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双,吕明毅,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51号申请人何双,男,汉族,1995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吕明毅,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司艳,女,汉族,1976年5月22日,住新乡市。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明毅、司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吕明毅、司艳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何双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明毅、司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汤 杰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牛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帅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