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楠与黄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楠,黄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324号申请执行人赵楠,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舒晓宇,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金平,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赵楠、舒晓宇与被告黄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楠、舒晓宇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黄金平将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至赵楠、舒晓宇名下,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9,684.6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强制过户至赵楠、舒晓宇名下。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