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蔡海燕、陈军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军,蔡海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腾龙里4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赵玉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旭,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海燕,女,1978年4月6日生,汉族,无业。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军、蔡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6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