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驿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吉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驿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黄吉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驿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吉保,男,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金福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驿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吉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黄吉保、太平洋财险张掖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人甘肃驿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失2221元,其中由被执行人黄吉保赔偿821元,由被执行人太平洋财险张掖中心支公司赔偿1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险张掖中心支公司已将案件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黄吉保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驿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吉保在高台县农村商业银行骆驼城支行的存款87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