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薛来生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来生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来生,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农民,汉族,小学肄业,住方城县。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来生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侯某(已判决)雇佣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购买位于方城县拐河镇崔庄村村南河沟边的树木砍伐,后卖于被告人薛来生所经营的木材加工场。经方城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勘算,现场共采伐林木蓄积为21.5060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薛来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来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来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树木权属证明、采伐证查询情况证明、木材经营许可证、立木材积计算及根径每木检尺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侯某、孔某、马某、薛某、杜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薛来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来生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蓄积为21.5060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来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来生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