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魏世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魏世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东段。被执行人魏世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牧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新牧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汤 杰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牛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帅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