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8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建新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新张某(绰号“大侠”),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乐昌市。2016年7月7日因吸毒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一百元(已缴纳),同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同年7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新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邱伟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新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上旬至2016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建新张某在乐昌市坪石镇坪梅街安居工程***8栋104室的房间多次容留文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新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证人文某、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建新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新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新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起至二0一七年二月七日止。剩余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欧彩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