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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江贵与熊星煌、夏细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贵,熊星煌,夏细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民初752号原告周江贵,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熊星煌,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星子县。被告夏细姣,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星子县,系被告熊星煌配偶。原告周江贵与被告熊星煌、夏细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江贵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星煌、夏细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江贵诉请: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68000元及利息224640元(以上利息以本金4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10月15日止,之后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12月起,被告熊星煌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68000元,被告熊星煌于2014年9月20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约定2014年10月15日还清,如未还清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熊星煌经原告催告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后于2014年12月要求被告熊星煌出具了借条,另被告夏细姣系被告熊星煌配偶,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熊星煌、夏细姣在答辩期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进行答辩。原告周江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其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基本信息及主体身份;2、借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3、中国银行银行客户回单打印件、交易明细各一份,拟证明2014年1月22日转账给被告熊星煌183500元。被告熊星煌、夏细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举、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周江贵分别向被告熊星煌提供借款人民币10万元、36500元。2014年1月22日、9月20日,原告周江贵分别向被告熊星煌提供借款人民币183500元、148000元。2014年9月20日,被告熊星煌向原告周江贵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周江贵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今借人:熊星煌。2014年9月20号。限2014年10月15号还清,如未还清,按每月3分利息计算,见证人胡某。”另,被告熊星煌、夏细姣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周江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熊星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周江贵作为出借方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熊星煌作为借款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熊星煌一直拖欠借款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周江贵要求被告熊星煌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熊星煌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借条载明逾期利息为年利率36%,但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熊星煌以本金46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细姣系被告熊星煌配偶,故对原告周江贵要求被告熊星煌、夏细姣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星煌、夏细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江贵借款人民币468000元及逾期利息224640元(以上利息暂算至2016年10月15日止,之后逾期利息以本金4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63元,由被告熊星煌、夏细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