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琪琳,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609号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董事长。被告:天津市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仓生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董事长。第三人:王琪琳,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第三人: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宜兴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铁军,经理。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琪琳、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洪爽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宇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