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7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7302号原告于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女,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过多次查找,查无此人。本院经查证,被告王某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学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