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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7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7302号原告于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女,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过多次查找,查无此人。本院经查证,被告王某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学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