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横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9811112-3;法定代表人蒋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20342128-6;法定代表人:刘富学,系该公司总经理。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给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46元,共计64674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注册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的总部办公场所是向他人租用,其在金融部门开设的账户因数起债务纠纷被多家法院冻结,被冻结资金远不能偿还所欠债务;又对该公司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财产信息,现本辖区内亦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韦 祥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德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