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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蔡艳芬与罗毛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芬,罗毛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997号原告:蔡艳芬,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毛伢,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3428-4。主要负责人:徐斌,该公司经理。原告蔡艳芬诉被告罗毛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蔡艳芬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艳芬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0元,由原告蔡艳芬负担。审判员  曾红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