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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文天娥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天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79号罪犯文天娥,女,194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8日作出(1995)株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天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文天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03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天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1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20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天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1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19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天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文天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天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97.4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天娥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天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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