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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旭平、叶青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旭平,叶青彬,叶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旭平,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叶青彬,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叶素静,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00206号法律文书,于2015年0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叶青彬、叶素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叶青彬、叶素静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素静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10283股(股金证号717589)及相关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人  吴君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鑫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