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彭润群诉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润群,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161号原告:彭润群,女,1968年7月1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3755365xxxx。住所地:遵义市福州路汇川区城管局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鲜勇,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铭刚,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策,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设备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润群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润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润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润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彭润群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曙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