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与郑旭、宋文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郑旭,宋文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2民初280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住所地喜德县文化路东段95号。负责人:林茂,支行行长。被告:郑旭,女,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宋文孝,男,彝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与被告郑旭、宋文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负担。审判长 张 先 松审判员 贾启刚人民陪审员孙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锡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