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志文与被执行人叶程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文,叶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文,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叶程英,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文与被执行人叶程英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程英在银行的存款2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文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