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34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原告高某某未准时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