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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汪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70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汪杨来到本市成华区积某某街某号李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该户房门打开,进入该房屋实施盗窃,盗走4800元猴年纪念币、人民币1000元、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尼康牌单反相机和一部IPAD2。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杨有犯罪前科且吸食毒品,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7月16日,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汪杨尿液呈吸食冰毒、海洛因阳性结果。还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汪杨处查获的面值为10元的猴年纪念硬币232枚,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向被害人李某发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汪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杨有犯罪前科和吸毒恶习,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汪杨将违法所得向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