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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闵泽英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泽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52号罪犯闵泽英,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250号刑事判决,以闵泽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闵泽英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8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闵泽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闵泽英本次减刑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闵泽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闵泽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闵泽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闵泽英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闵泽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