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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建军申请执行唐琼英、杨甫、任进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军,唐琼英,杨甫,任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建军,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沿江路59号附7号,身份证号码:513128197007300011。被执行人唐琼英,女,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红光镇银丰园街1号2栋2单元14号,身份证号码:510821197303026142。被执行人杨甫,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红光镇银丰园街1号2栋2单元14号,身份证号码:510702197010011057。被执行人任进松,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后域乡白云村3组28号,身份证号码:51312419821028307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甫在攀枝花商业银行成都分行78222100005746269账户上的存款在1360000元(壹佰叁拾陆万元整)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将被执行人唐琼英在攀枝花商业银行成都分行78222100005741443账户上的存款在1360000元(壹佰叁拾陆万元整)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苟伟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