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罗运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运新,绰号“阿兴”,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七付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6月2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7月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运新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罗运新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益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杨建文(已起诉)在冷水江市欢乐大世界溜冰场溜冰时与杨忠文、周杰、杨平(均已判决)等人发生争执,后被溜冰场工作人员劝开。周杰不服气,遂纠集了谭伟、杨忠文、杨平、黎孝彬(均已判决)等人到其位于冷水江市涟溪桥地段的租房内商量。后周杰等人要杨忠文与杨建文一方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在冷水江市第六中学地段谈判。周杰等人准备好砍刀驾车到达约定地点,杨建文一方未到,双方通过电话联系改约在冷水江市滨江公园地段谈判。杨建文接到杨忠文的电话后,遂纠集了被告人罗运新及段振国(已判决)、“毛固砣”(另案处理)、及杨克豪、陈俊(均已起诉)等人商量去报复杨忠文等人,并准��了几把砍刀,由罗运新驾车至滨江公园。杨建文、段振国、杨克豪等人下车后便与杨忠文等人进行谈判。因谈判未果,杨建文、段振国、杨克豪等人返回车内拿砍刀便朝杨忠文、杨平、黎孝彬、杨自勇等人砍去,杨忠文、杨平则持砍刀还击,罗运新则持刀下车在一旁助威。在斗殴过程中,杨忠文所持的砍刀被对方砍断,随后逃跑。杨平被对方的人员将手肘部砍伤,周杰则抱住杨建文一方的一人。谭伟和黎孝彬等人则站在旁边没有动手,谭伟还遭对方人员用皮带抽打。后因周杰一方不敌,各自散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法医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罗运新及同案人杨建文、杨克豪、陈俊、段振国、杨平、周杰、杨忠文、黎孝彬、杨自勇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寻衅滋事事实2013年5月24日,谢武斌因黄嘉斌(已判决)欠他的钱,多次催讨未果,遂指使人去冷水江市同兴乡抓黄嘉斌。黄嘉斌得知上述情况后,纠集了被告人罗运新和黄伟、李嘉斯、姜志远(均已判决)及杨克豪、陈俊(均已起诉)等十余人分乘两辆小车,来到谢武斌经营的索玛地带酒吧,罗运新持一把砍刀到了酒吧。黄嘉斌、杨克豪、陈俊等人各持一把砍刀冲入酒吧内,对谢文海、谢武斌及酒吧内的东西一顿乱砍,谢文海、谢武斌等人持椅子反抗,黄嘉斌、杨克豪、陈俊等人持刀将谢文海、谢武斌砍伤后逃离现场。另查明,2016年7月1日,被告人罗运新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罗运新曾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2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发现被告人罗运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罗运新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谢文海经济损失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款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谢文海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攀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罗运新及同案人张前新、杨克豪、陈俊、黄伟、李嘉斯、黄嘉斌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运新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罗运新持凶器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依法应予以惩处。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运新虽积极参与,但只在斗殴现场持刀助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运新只持刀到达了酒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运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运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行的刑罚。被告人罗运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运新主动赔偿被害人谢文海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运新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经查,被告人罗运新受黄嘉斌纠集,持刀到了索玛地带酒吧,有被告人罗运新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予以证明。但现有证据尚无法确定被告人罗运新在该事件中的具体滋事行为。被告人罗运新在该事件中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故对公诉机关关于罗运新系主犯的指控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罗运新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运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1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罗运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韦亚平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袁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喻铱林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